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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盤及破產
你的公司是否處於破產邊緣?你是否一位打算入稟法庭申請把公司“清盤”的債權人?
"清盤” (winding-up) 是解散一家有限公司的法律程序。在一般情況下, 當公司欠債項款額等於或超過港幣10,000,債權人可向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(statutory demand) 要求公司於21天内清還債務。假如公司未能償還債務, 債權人可入稟法庭申請把公司清盤。一旦公司被清盤,清算人可變賣公司的資產以償還債務。
公司亦可以由其股東自願地進行清盤,或根據法院命令強制清盤。
根據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32 章)第 177(1) 及 178(1) 條,公司可在以下情況下由法院清盤:
公司已藉特別決議,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
該公司在其成立為法團時起計一年內並無開始營業
(或停業一整年)
公司並無成員股東
公司無力償還港幣10,000或以上的債務
公司的章程細則訂定某事件(如有的話)一旦發生則公司須予解散,
而該事件經已發生
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
其他法律服務:
“ "破產令" (Bankruptcy Order) 是法院宣布一位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宣令。當債務人無法償還等於或超過港幣10,000的債項款額, 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(statutory demand) 要求債務人於21天内清還債務。假如債務人未能償還債務, 債權人可入稟法庭申請破產令。當債務人被列為破產人士, 破產管理署署長(或受託人)將處理債務人的財務並償還債務 。
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均可申請頒佈破產令。根據《破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6 章)第 6 條,假如債項的款額或該等債項總額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,000,就可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。
常見的法律服務包括:
對債務公司或個人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
草擬及遞送「法定要求償債書」(statutory demand)
草擬及遞送清盤/破產呈請書 (Winding-up/ Bankruptcy Petitions) 及支持誓章
與破產管理處作聯係
申請司法常務官證明書 (Registrar's Certificate)
草擬及安排於香港憲報 (Gazette) 及本地報章刊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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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你出席聆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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